為進一步做好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,助力我國資本市場平穩(wěn)健康發(fā)展,今年 3·15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,好買基金“堅持以投資者為本的理念”,組織開展各類投教活動,制作投教產品,提示市場風險,引導投資者敬畏市場、識別風險,樹立理性投資、價值投資、長期投資理念。
相較于金融機構,金融消費者由于缺乏金融專業(yè)知識與經驗、信息不對稱問題顯著存在、風險承受能力有限,在金融交易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而易遭遇損失。由于金融專業(yè)性復雜性強,消費者權益保護與普通領域有所區(qū)別。
金融機構應高度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,并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理念貫穿到經營管理、客戶服務的各個方面。
今年,我們梳理了常見的一些投資陷阱:
1、從近年來消費者的投訴情況看,主要有幾類,包括信用卡約定承諾沒有達到、助貸機構亂收費、金融app對個人信息的侵害和濫用等。
2、消費者應謹慎購買金融產品,防范銷售誤導風險。銷售誤導的表現形式一般包括,故意夸大收益,明示或暗示保本、無風險或保收益,混淆產品類型、將保險產品稱為理財產品,隱形捆綁搭售、變相誤導消費者購買附加金融產品等。
3、遠離“套路貸”“砍頭息”等不良網絡貸款,高度警惕不法分子的詐騙誘餌,尤其要警惕一些不良機構或平臺在營銷過程中混淆概念,以“免息”“零首付”等說辭隱瞞實際息費成本的行為。
4、切勿輕信社會上“代理退保”“代理維權”“掛賬停息”“征信修復”等宣傳廣告,不要把個人信息輕易提供給“代理維權機構”,更不要參與編造虛假信息、偽造證明材料等“惡意”投訴行為,以免造成個人信息泄露和財產損失。
對于投資者來講,可以做哪些事情呢?
1、金融消費者可以儲備一定的金融理財知識,其次要有防范詐騙的意識,還有一定要從正規(guī)渠道進行理財。在維權階段,金融消費者首先要樹立法律意識,可以向主管機構投訴,依法維權;還可以通過媒體曝光、或者直接報警等進行維權。
2、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,遭受人身、財產損害,銀行保險機構在合同免責范圍外負有責任的,金融消費者享有向銀行保險機構要求賠償的權利。
3、金融消費者可運用《管理辦法》維護自身權益。當銀行保險機構違反《管理辦法》的規(guī)定,消費者可以向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的監(jiān)管機構反映,監(jiān)管機構將依法對違規(guī)行為進行調查處理。消費者因受到損失要求補償、賠償的,可以投訴銀行保險機構,要求其按照《管理辦法》的規(guī)定核實處理,協(xié)商解決糾紛。消費者也可以向銀行業(yè)保險業(yè)糾紛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,銀行保險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調解。
對于監(jiān)管機構、金融機構,也需要做到:
1、銀保機構應高度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。應高度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,成立專門的、專業(yè)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,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統(tǒng)籌、協(xié)調、監(jiān)督,負責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戰(zhàn)略目標和政策有效執(zhí)行。
2、各金融機構需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理念貫穿到經營管理、客戶服務的各個方面。